
一国两制(英语:One Country, Two Systems),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目前中国大陆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亦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一国两制政策以一个中国为原则,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目前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及民主集中制,但是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台湾,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及民主制度。
一国两制的政策已经在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希望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但台湾民众在“中国统一”的根本性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请参见两岸关系,海峡两岸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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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时,中国共产党起初采取“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1956年毛泽东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构想,希望以“第三次国共合作”来解决台湾问题。1961年6月,毛泽东在与印尼总统苏加诺会谈时,首次谈及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他说“如果台湾归还祖国,中国就可以进联合国。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祖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最早雏形。之后在1963年周恩来将中国政府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其中已经隐含后来“一国两制”的意思。
1978年10月8日,在会见日本文艺家江藤淳时,邓小平说:“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的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的投资,这就是现实,我们正视这个现实。”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统一后将尊重台湾现实情况,并保护外商投资,这是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最初思考。[1]
1978年11月14日,邓小平在结束了对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访问,途经缅甸回国时,同缅甸总统吴奈温的会谈中谈到台湾问题。他说:“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那边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但是要统一。”这里,邓小平初步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同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全会公报在提及台湾问题时,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1981年9月底,叶剑英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2年1月,邓小平表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制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要破坏他那个制度”。关于‘一国两制’的概念,正式出台。
1983年7月,邓小平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邓小平曾经表示:“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几个不变:社会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由港地位。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说话是算数的,不搞小动作。不但九七年时不变,我们讲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我很有信心,一国两制是行得过的。”他也曾以“马照跑、舞照跳”形容五十年不变的情形。 邓小平还表示:说“五十年不变”是因为一代人只能管五十年,再长的时间要由下一代管了。
1984年,中英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中萄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均实施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这个设想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未来统一以后政党问题进行解释。 被中国大陆新闻媒体定调为台湾政党的中国国民党是否可以回中国大陆发展和进行政党活动,台湾其他支持统一的新党和亲民党是否可以回大陆发展。定居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统一以后,既然他们拥有中国国籍,他们是否有权参与当地政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交代或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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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反对者的意见,可以知道不少反对者表面上反对一国两制(统一),但真正反对的是与中共或中国民族主义人士统一。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港、澳的“高度自治”仅限于内政,而外交、主权、军权则由中国中央政府统筹管理。港、澳两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但须经中央政府批准任命,港澳当地《基本法》的起草与修改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和当地立法机构的三重核准方能发行。但港、澳在经济领域仍然以独立的经济体存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与中国大陆地区混合计算,港、澳政府均有权自由参加所有只有非主权独立国家才能够加入的国际组织。
根据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特区立法会或终审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香港普选争议问题上曾三次进行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原则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实践,基本上维护了当地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繁荣稳定与和平过渡,并且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和平统一,故而得到多数中国大陆人民的支持。在港、澳地区,有不少正反意见存在,一国两制的成败仍言之尚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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