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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学家张五常的定义,产权并非指对物件的拥有权,而是包含以下的三项权利:
像香港的土地,在英治年代,全港土地在法律上由英国皇室拥有,在中国管治年代,就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契约只是一份租约。但由于租约可作自由转让,而土地的收入归地契拥有人,而非政府,使用权亦归地契拥有人,因此,香港土地契约常被用作解释产权的经典例子。在美国政府仍可以公共建设名义强制征收私人土地,在某些州州政府甚至有权为私人企业的开发案而强制征收私人土地。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关于产权的理论》)。 所以产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产权的概念同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产权的众多属性中的一个,比如对于空气来说,一个人可能不拥有空气的所有权,但是一个人可以拥有向空气中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产权的三个重要的因素是: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宪法的保护。排他性保护资产的收益可以由其所有者获得,这就鼓励所有者对资产进行能够提高其价值的投资。可转让性使资产从相对不乐观的所有者向相对乐观的潜在所有者的转移成为可能,这就有利于对资产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宪法的保护使权利有来自更高层次的保护,有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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