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此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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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Robert Putnam认为,即使是非政治性团体的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制度而言亦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建立了社会资本,信任和共同价值观,从而转化出政治气氛,使社会结合为一体,促进社会中的相互了解和关联,提升共同利益。
公民参与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联合国在1975年发表的Popular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for development指出“公民应有机会参与推动及享受社会发展”。历史上的不少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便可视为公民透过公民社会对社会决策的民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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